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时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1.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按照流程图的不同情况进行红字专票开具。
对于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直接作废处理。
2.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流程图的不同情况进行红字专票开具。
(二)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在认定或登记之日前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无法办理认证或者勾选确认的,由销售方纳税人(即开票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可以按照流程图进行红字专票开具。
特别提醒:
1.上述“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可以抵扣范围。
因此,纳税人必须要注意:及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缩短小规模期限;在登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不要出售下脚料、试样品等行为,不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不要弄虚作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再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新表式中没有这两种选项)。
(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二、其它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注意:不得超过总额。
(二)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提醒:根据规定,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因此,2016年7月1日后取得的货运专用发票属于无效发票,纳税人应该拒绝收取,避免税务风险。
三、几种容易被忽视的开票错误情形
(一)相近服务名称开具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计税)(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可以差额计税)
这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与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种服务。它们的税收适用政策是有区别:
1.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律实行差额计税。
一般来说,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个人理解就是:“跑腿”公司+“管理”公司。
2.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精神,不实行差额计税,按照一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税率误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十一)项规定精神,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三种情形: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三种情形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专票不可以出现税率栏为“不征税”。
2.上述三种情形不可以开具有税率发票。
3.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发票没有新的规定不得开具税率为“不征税”的发票。
(三)对开票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开具,不得擅自多开或者少开,否则就是开票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差额征税发票,备注栏应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也就是说,备注栏没有显示“差额征税”字样的,就是错票。
2.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没有注明,就是错票。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没有按照规定注明的,就是错票。
4.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没有按照规定注明的,就是错票。
5.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没有显示的,就是错票。
对于为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就是错票,纳税人应该拒收,要求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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